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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来源:中国参军网 2008-4-15 15:34:26

 

    国防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有关国防工作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防法是国防建设的依据,是协调国防建设诸方面关系、保证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199731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根据我国宪法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部门法,亦称基本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建国以来我国国防领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巩固我国国防建设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1270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即我国国防的领导权集中在党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都由党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党中央。

    (2)完善了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国防法以宪法为依据,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进一步细化,同时把一些领导机关之间的内部运作机制“外化”为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宪法对国务院、中央军委职权的原则规定,在不改变现行领导体制和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9项职权和中央军委的10项职权;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召开协调会议,地方人民政权和驻地军事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

    (3)确立了我国国防的职能任务。从国防的主体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国家、军队和军人,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从国防的职能范围上看,不仅包括防备和抵抗侵略这一首要的国防职能,而且还包括制止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其他国防职能。我国国防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贯彻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我国国防法明确规定:武装力量要适应现代战争,全面提高战斗力;采取有效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完善动员体制,提高动员能力等。

    (5)正确处理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国防法》规定:“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此原则,确立了一系列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原则。

    (6)对国防建设作了前瞻性的规定。国防法完善了我国紧急处置制度(布战争状态、动员、戒严以及采取紧急措施等),规定了国家军事订货制度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我国享有主权的领土还包括海洋国土,维护海洋权益也属于国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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